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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上海中考政策  

2010-03-12 13:40:39|  分类: 2010中考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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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

(一)学业考试科目设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及思想品德、体育、理化实验操作技能等。其中,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化学、体育考试成绩采用分数制,总分为630分;思想品德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采用等第制。

1.语文、数学、外语(英语)、物理和化学(理化合卷)等4场考试时间均为100分钟。语文、数学、外语(英语)考试分值均为150 分,物理考试分值为90分,化学考试分值为60分。

以上科目考试定于2010年6月19日(星期六)和6月20日(星期日)举行。

2.思想品德科目考试采用开卷形式,考试时间为70分钟。考试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计。考试定于2010年5月29日(星期六)举行。

3.2010年本市继续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体育科目考试分值为30分,计入录取总分,于2010年4月底前举行,。

4.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试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计。考试于2010年5月底前举行。

5.上述各科目学业考试由市统一命题,区统一组织实施。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

1.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按照《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的要求实施。

2.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市和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在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予以记载,作为各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和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择优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

3.2010年中招加分政策已作调整(具体见附件)。

二、关于招生录取工作

2010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为8.8万人左右,高中阶段录取率预计为98%,普职比保持大体相当。

(一)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

1.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每班40名以内。

4.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国家级重点中职校、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及中职校艺术类、航空服务专业提前招生录取工作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录取”招生办法。在初中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的基础上,由招生学校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和推荐(自荐)意见自主择优预录取。

(1)计划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提前录取”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40%,其中推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30%(原则上其中的二分之一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自荐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0%。

(2)招生录取

①本市各初中学校要做好本校学生推荐(自荐)工作。学校要制订学生推荐(自荐)工作要求和操作程序规范,经公示后严格执行。初中学校推荐生人数不得超过符合2010年中招报名条件的本校在籍且在读应届毕业生数的7%,推荐生名额应事先公示。被推荐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各项指标应达到“优良”,其他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发展情况和招生学校招生要求进行自荐。被推荐的学生不再参加自荐,参加自荐的学生,学校不再推荐。毕业学年获得区县“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经公正程序产生的推荐生和自荐生名单应由学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县教育局审定,由区县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填报相应的志愿。

②各招生学校要成立“提前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并公布“提前录取”招生方案。学校按照招生方案,根据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经领导小组集体讨论,自主择优确定预录取学生。预录取学生名单应实行两级公示(由招生学校和市中招办分别公示)。被高中学校预录取的考生须参加2010年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试成绩不得低于市统一划定的“提前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否则不予录取,自动进入下一批次的投档录取程序。

(三)统一招生录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

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的录取办法(简称“零志愿招生”)。

(1)计划

“零志愿招生”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学校统一录取招生计划的15%,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区县。“零志愿招生”工作应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

(2)录取

各区县中招办根据考生“零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以 1:1的比例进行投档录取。

2.“名额分配”招生

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简称“名额分配”)的招生方法。

(1)计划

“名额分配”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择校生”计划除外)的15%(其中3%原则上向市郊区县倾斜)。由区县教育局将本区县管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均衡分配到各有关初中学校,招生学校及计划应事先公示。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2)招生录取

①考生根据分配给本校的高中学校和名额数,自主填报志愿。

②考生必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生成绩不得低于市划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由各区县招生部门根据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录取。

3. 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县重点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但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计划。

4.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工作

2010年本市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下同)可继续按规定招收择校生(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

各区县和学校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精神,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24号)的有关规定。

5.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招生工作

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生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体育局关于2006年本市普通高中学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3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文艺特长生工作的意见》(沪教委体〔2006〕2号)文件执行。体育和艺术特长生均须参加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后,招生学校方可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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